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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物研究 | 超龄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3-08-25来源:点击:1074

问题解答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可否认定为工伤?


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基本可以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养老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否认定为工伤?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被称为农保,每年能够领取的数额十分低,难以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需求,现有的规定均未排斥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伤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仍然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三)超龄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之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再工作劳动者排除在调整的范围之外,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外,《劳动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劳动亦未作禁止性规定。



  最高院答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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