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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我所王干益主任、韩艳娜(实习)律师成功办理一起驳回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0-11-13来源:点击:1604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洛发改(2018)3号文件要求,即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定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须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统一私自上涨物业费也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等理由,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所缴纳的两年物业费5238.48元。




律师策略

王干益主任、韩艳娜(实习)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查询相关案例,最终确定了答辩思路原告孙某所居住小区原为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6月11日转发的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某国有企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被告成为原告孙某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运营主体,并自2019年起开始为原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两位律师以本案是由政府主导下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引发的纠纷,非公司企业内部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作为主答辩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因收取物业费的纠纷系因国有企业改制所产生的遗留问题,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后原告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所居住的小区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该家属区的物业服务部门(被告)并非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决定聘任,而是根据国家政策、上级公司文件安排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属于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被告为孙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是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所产生,孙某与被告未签订相应物业服务合同,孙某所在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双方之间因收取物业费的纠纷系国有企业改制所产生的遗留问题。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孙某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该案件乍一看,被告“私自”上涨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似乎没有胜诉可能。但经过两位律师的认真梳理发现,该案件发生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后“三供一业”时期,系因国有企业改制所产生的遗留问题,不同于一般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两位律师抽丝剥茧的分析,发现本案的关键,并结合大量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胜诉结果,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件有别于一般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其特殊性。该案对类似案件,颇有借鉴和参考意义。争议小,但以小见大,再次验证了律师眼中无小案,都是委托人的信任和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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