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物研究 | 最高法:关于 “开发票义务” 的13个实务要点。
发布时间:2023-11-03来源:点击:1010
发票问题是合同及商事交易中的重要问题,但却常常被忽视。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最高法院案例及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对涉及“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和观点进行梳理、分析,供读者朋友参考。
▌观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5条第1款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5条第2款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686号民事裁定书。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337号民事裁定书。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960号民事裁定书。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依据:《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申2634号民事裁定书。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859号民事裁定书。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民事裁定书。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860号民事裁定书。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86号民事判决书。一、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义务的合同条款,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
二、仅以发票、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证据并不充分。
三、普通发票在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作为付款凭证的前提下,可以证明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 在付款方与收款方未事先约定当收款方未提供发票时付款方可以代扣税款、代开发票的情形下,付款方请求直接扣留相应税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合同约定付款时收款方需提供发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付款方据此约定请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六、合同未约定付款方付款前收款方需提供发票的情形下,付款方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
七、合同仅约定开票义务而未约定开票、付款先后顺序,付款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
八、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否则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
九、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开具发票是收款方先履行义务,付款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付款方有权以收款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十、案涉合同中付款义务系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义务属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故付款方依据合同关于“迟延开发票付款可相应顺延”中的从给付义务约定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十一、付款方以存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作为未开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而收款方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付款方的理由不成立。
十二、收款方指定案外人为收款人的,付款方在实际付款时可要求实际收款人开具发票;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时,应向实际购买方开具发票。
十三、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是,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原因是付款方未审核确定收款方的请款金额,故付款方以“先票后款”拒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