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诠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19-06-20来源:点击:2033
日前,我所曹志召律师的专业文章《以案例诠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重要作用》,在法制博览发表。文章中,曹志召律师表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逮捕之前的黄金37天尤为重要,如果能在这37天内委托辩护律师积极参与诉讼程序,从专业的角度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深入沟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全面保护,办案机关的办案活动也会得以有效监督,刑事辩护的效果会更加凸显,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制博览由共青团山西省委、山西省委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为中国人文社科类核心期刊。
作者简介:曹志召,男,汉族,河南洛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长期专注于刑事犯罪领域研究,擅长刑事辩护,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案例诠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重要作用》发表于《法制博览》2019年06月(中)。
附全文
以案例诠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重要作用
曹志召
(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洛阳市 471000)
摘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可达30天,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是7天,因此,刑事拘留的30天加上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就是刑辩“黄金37天”。大部分家属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聘请辩护律师没有必要,律师也起不到什么作用,只是被动等待侦查机关的消息。但实践证明,家属的认识是有误的,如果辩护律师在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就介入,那么,案件的结果很可能会改变。本文旨在通过对笔者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切身感受,来阐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刑事辩护;侦查阶段;黄金37天
案例:2018年12月某天晚上,王某带领一伙人突然持刀闯入某KTV,说在KTV当经理的周某抢生意,要找周某说事,于是周某就和王某一伙人在KTV楼道内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起来,KTV的保安见状忙上前阻拦,也和王某一伙人打起来,在混乱中王某被从楼道内推进一个包间并被人用刀砍伤。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周某刑事拘留。笔者接受委托时,周某已被刑事拘留10天。由于时间紧急,当天笔者在给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后,就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周某,详细了解案发经过。会见后,周某辩称不是其将王某砍伤,当时现场混乱,砍伤王某另有其人。笔者也认为该案疑点重重,立刻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当面向案件承办警官提出周某是受害人,属于正当防卫,周某始终是在KTV 楼道内与王某手下的一个人打斗并未进入过王某被砍伤的包间,不在犯罪现场,砍伤王某的凶手可能为KTV保安,周某一方重要证人未调查取证,凶器未找到,本案事实不清,周某可能无罪的意见,建议尽快释放周某或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未予重视。在刑事拘留30天到期后,周某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笔者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建议对周某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经检察院全面审查案情,检察官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7天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最后一日,作出对周某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为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周某成功获释。后真凶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撤销了对周某的刑事立案,周某获得被错误拘留37天的国家赔偿。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律师在侦查阶段早日介入,通过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引导侦查机关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深入研判分析案情,认真撰写提交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会更快得到维护。那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黄金37天”都起什么作用呢?
一、及时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初步情况
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家属可能只知道亲友被侦查机关带走,但不知道涉嫌的罪名和案情,由于内心的恐慌,加上不懂办案程序,家属也无法从办案人员处得到更多的信息。如果在当事人被拘留后,家属及时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的初步情况,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提前做到心中有数。
二、依法会见提供法律帮助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及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可以让其知道家属的关心,也可详细了解案发经过。更重要的是,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为其讲解其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对其刑罚进行预判,安抚其情绪,而且也能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三、代理申诉控告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侦查机关的执法活动要求更严,标准更高,更是倡导文明执法,但部分侦查人员“重口供”的办案思维根深蒂固,为尽快突破案件,对当事人刑讯逼供、诱供仍时有发生。在家属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就成为当事人对外传递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重要途径。辩护律师得知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从而加强对侦查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会送到看守所羁押,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为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形式,充分阐释辩护意见,从而最大限度避免造成冤案。
五、及时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详细案情后,可以与侦查机关进一步深入沟通,同时,可以尽快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交侦查机关。尽管辩护律师从当事人处得到的案情可能还不够全面,也看不到全案证据,但是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将会附到侦查卷宗中,侦查机关也会予以慎重参考,对合理的部分会采纳,对不合理的部分会以自己查明的事实为准。在刑事拘留最长的30天届满后,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时限内,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了解的案情,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当事人符合法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可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更加有效的维护。
刑事辩护的三个阶段都比较重要,但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侦查阶段逮捕前的黄金37天尤为重要,如果能够在这37天内委托辩护律师参与诉讼,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及时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深入沟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全面维护,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也会得到有效监督,刑事辩护的效果会更加凸显,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雷清琳;侦查阶段会见权司法实务状况评述——兼论会见权利的理论与立法[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03期
[2] 刘朝;论我国侦查阶段错案防治机制完善[D];中央民族大学;2016年
[3] 张永飞;论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D];河北大学;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