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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物研究 |山东高院审判庭:在处理同乘者与驾驶人的纠纷时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事故责任认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发布时间:2024-06-19来源:点击: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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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及答疑专家

咨询人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 杨

答疑专家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 孔祥雨

01

答疑意见


能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好意同乘”规定中的“重大过失”?


答疑意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中驾驶人重大过失一般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例如,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驶中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情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驾驶人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不能仅凭此当然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例如,驾驶人仅因通常认为的一般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对方完全没有过错或者造成的是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仍会被评判为“全责”;反之,如果一方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但对方驾驶人同时存在醉酒驾驶等更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可能会评判对方驾驶人为主责,无证驾驶一方因此仅被评判为次责,但在侵权责任过错评价上,可以评判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事故责任认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而应当根据驾驶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全案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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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裁判规则之一


好意同乘情形下,应酌定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李源等诉徐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当酌定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号:(2013)一中民少终字第61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2辑(总第8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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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裁判规则之二

酒后好意同乘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贾玉兰诉万基公司等交通事故赔偿案

案例要旨:将过错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因素,包括了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搭乘人与驾车人酒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驾车人应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赔偿。

案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 90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29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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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裁判规则之三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谢某、姚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就好意同乘关系而言,应保护搭乘人的利益,但也不能因此加重施惠人的责任。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案号:(2019)粤12民终195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05

裁判规则之四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杨彩云、袁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该行为构成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该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8)云01民终4057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06

裁判规则之五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人损害的,综合考虑好意行为和过失相抵规则确定侵权人(施惠人)责任——谢海燕诉张跃、邱勇、安迅运输公司、太平洋财险渝中支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人损害的,应认定为一般侵权纠纷,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综合考虑好意行为和过失相抵规则确定侵权人(施惠人)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END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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