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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与公婆并不具备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也不具备独立的赡养义务但如果尽心陪伴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
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育有一子、四女。2013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与儿媳王某和孙女张某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内。2021年、2022年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后二老的四个女儿张某甲等认为该遗产应由她们四人平分,要求王某尽快搬离,王某提出其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二老遗产,各方协商未果,四女以儿媳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二老遗产。
房屋是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的遗产,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在公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其子先于二老死亡,孙女张某某依法代位继承其父应当继承的份额。最终判决四原告、张某某及王某分别继承房屋各六分之一的份额。
丧偶儿媳与公婆之间不存在血缘上的关系,而是姻亲关系,法定继承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为基础,正常情况下,如配偶一方死亡,随着姻亲关系的结束,另一方也就丧失了法定继承权。但我国立法上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承担赡养义务,规定了在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这种权利,且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