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物研究 |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3-06-30来源:点击: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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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伍晓凤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依据上述规定,一二审认定其为工亡,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包括“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两个方面,本案伍晓凤提前离开学校,不属合理时间,不属于工亡的问题。上述规定中关于“合理时间”,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需要的时间。本案再审申请人对伍晓凤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即伍晓凤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是清楚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亡。至于其没有参加完当天学校举办的活动提早离开,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但不影响工亡的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伍晓凤未经学校领导批准早退离开学校,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属于合理时间的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受伤害职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其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本案中,上诉人张春林提前离岗回宿舍,虽违反了一审第三人龙源纸业的劳动纪律,但其从工作地点回宿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根据上述分析仍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故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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